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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企业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申报审批操作规程

    一、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5部门《关于贵州省债转股企业“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有关申报审批操作程序问题的通知》(财驻黔监[2005]56号)。
    二、企业申请退税应提供的资料
    1、债转股原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申请报告。报告应载明已缴纳税款的所属期、应退税款的依据和计算过程等情况;
    2、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原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
    3、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
    4、债转股原企业、新公司批准成立的文件;
    5、债转股原企业、新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6、债转股原企业、新公司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7、债转股新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8、债转股新公司缴纳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原始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9、债转股原企业据债转股新公司缴税情况填制的“企业所得税退付申请书”(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改填);
    10、企业填制的年度债转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退库政策申请表”;
    11、其他相关资料。
    三、享受退税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金额审核确认。申请享受“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的债转股原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提供上一年度有关资料,报经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审核确认上一年享受退税政策的企业名单及退税金额。债转股原企业获得的“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必须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四、退税申报程序。债转股新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在贵阳市的,由债转股原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退税;债转股新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在贵阳市以外的,债转股原企业向相应的市(地、州)财政局申报,经其审核后出具正式报告转报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企业申请“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企业应将该年度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款全部缴纳入库,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款已缴纳入库签注证明意见;债转股新企业所缴税款预算级次涉及市地级、县区级的,应由相应的市地级、县区级财政机关签注是否同意退税的意见。
    五、税款退付审核批复。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对合符规定的退税申报,制发退税批复文件。
    六、退库。依据退税批复文件和债转股新企业企业所得税缴库的预算级次,纳税地在贵阳市的由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收入退还书”,纳税地在贵阳市以外的由相关市(地、州)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债转股新企业纳税地国库部门依据退税批复文件和“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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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