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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办事指南

    1、文件依据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112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37号)、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4]91号)。

    2、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卫生部提出的申请报告。

    (2)省级汇总的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表。

    (3)省级汇总的申请年度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表。

    (4)省级汇总的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县(市)情况表。

    (5)财政部、卫生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重点是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资料、地方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数核定材料等。

    (6)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对下级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3、操作规程

    (1)申请。贵州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于每年3月的第1个工作日之前(最迟应于每年3月的第6个工作日之前),向本办报送申请材料。要求一式三份,并需有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的公章、制发日期,以及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的签字。

    (2)审核。本办对已受理审核的申请材料,采取"审核小组初审--处室负责人复审--办领导审签"的程序,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本办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与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出现重大分歧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束审核的,将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延长期限继续审核或按财政部要求办理。

    (3)现场核查。本办在审核前或审核过程中至少将到1至3个县(市),进行实地核查验证。

    (4)材料上报。本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分别将申请材料连同本办的审核意见,1份退交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由其在3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卫生部;1份退由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留存;1份由本办保存。对签署书面审核意见的,本办将书面审核意见单独上报财政部、卫生部。

    4、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处

    联系电话:0851-681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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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