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贵州监管局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办事指南

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审核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2006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79号)。

二、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以文件形式提供)。

2、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需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签章。

3、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证明,经济补偿金标准,专账,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等。

三、操作规程

1、申请。驻黔中央管理企业中的困难企业拟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文件规定向本办提出申请,并提供需审核的有关材料。困难企业认定以2003、2004、2005年的企业财务决算为准,补助期限暂定到2007年底。

2、审核。本办按照"审核小组初审--处室负责人复审--办领导审签"的程序,逐户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3、清算社会保险费补助。各总公司根据企业"4050"人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每季度向中央财政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以便中央财政及时安排预拨资金。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交费时应将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交费情况单独列出。年终,中央财政根据企业实际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等信息及本办的审核结果进行统一清算。

4、现场核查。本办根据审核需要,不定期安排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贵州专员办二处

     联系电话:0851-6816803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