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贵州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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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关于引导规范第三方机构

参与预算绩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引导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财政部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监管局)预算绩效评价项目,提高预算绩效评价项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服务金额在“中央预算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整体性委托预算绩效评价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达到或超过该限额标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临时性、紧急性、阶段性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少量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项目的,按《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关于聘请第三方机构人员管理办法》(财黔监〔2020200)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已取得财政、住建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虽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前款规定的专业执业资格的各类咨询公司,以及取得经济类专业执业资格的其他各类机构等暂不作为委托对象,待有关上位法明确后另行确定。

第四条 贵州监管局整体性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价项目购买服务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个。

第五条 贵州监管局依据本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竞争择优、客观公正、内控规范、全程监督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在黔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专业优势和监督作用,增强评价工作的公信力,贵州监管局可在征询代表委员意向的基础上,邀请其参与资格评审、实地评价、质量考核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方机构应依法依规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资料搜集、评价过程分析和评价报告撰写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确定委托项目

 

第六条 贵州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预算绩效评价项目的业务处(以下简称业务处)认为确有必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可提出项目申请,列明委托开展的必要性、委托工作量以及费用安排等建议。

第七条 业务处项目申请会签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牵头处(以下简称牵头处)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确定委托项目和最高控制总价。

第八条 最高控制总价参考《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关于聘请第三方机构人员管理办法》和委托工作量进行确定,作为第三方机构报价的最高限价。

 

第三章 选择第三方机构

 

第九条 贵州监管局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项目,主要包括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发布评审公告、资格经验审核评分、现场陈述答辩、评审票决、确定成交等程序。

同一年度委托项目的竞争性评审原则上集中统一进行。因财政部及其有关司局临时新增预算绩效评价任务或完成时限要求确实发生较大变化的,经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组织竞争性评审。

第十条 贵州监管局竞争性评审小组由7人组成,包括局领导1人(任组长)、处级干部45人,以及外部专家、在黔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或“增强财会监督合力助力反腐倡廉和国家治理”六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12人。

第十一条 贵州监管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竞争性评审公告(网址:http://gz.mof.gov.cn),明确预算绩效评价项目概况、委托工作量、第三方机构资格经验条件、评审流程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有意向参与的第三方机构应根据评审公告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初步报价,在规定时限内邮寄至贵州监管局或发电子邮件至指定邮箱,谢绝面交参评材料。

贵州监管局在编干部职工的配偶、子女和其他三代以内的近亲属在第三方机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的,该第三方机构不得参加评审。

同一品牌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评审,所具备的专业执业资格和服务经验可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竞争性评审小组从资料递交、行业排名、专业经验、实施方案、初步报价等方面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资格经验审核评分,得分排名前3位的机构受邀进入现场陈述答辩环节。现场陈述答辩包括方案展示和问答交流两部分,第三方机构须派出由项目负责人带队的陈述答辩组(不少于2人)参加。现场陈述答辩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应明确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相对初步报价的偏离度不得超过10%

第十四条 竞争性评审小组成员主要根据现场陈述答辩情况,适当参考最后报价,对第三方机构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机构确定为成交对象。如遇票数相同,则追加一轮投票,直至决出成交对象。同一批次开展竞争性评审的项目按照金额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评审,同一第三方机构在同一年度的成交项目不得超过2个。

贵州监管局在官方网站公布成交结果,并与成交对象签订《预算绩效评价项目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工作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贵州监管局业务处对按职责分工负责的预算绩效评价项目应在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过程中做好政策指导和跟踪管理,督促第三方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提交工作成果。牵头处负责组建质量考核小组,在第三方机构提交工作成果后严格开展质量考核。

第十六条 质量考核小组由5人组成,包括牵头处1人、对口业务处12人、其他业务处和外部专家23人。

第十七条 质量考核小组从组织实施、评价过程、工作时效、报告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打分后划定等次。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等次划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60-79分)、差(59分以下)四个等次。同一年度内评为等次“优”的项目不得超过当年度委托项目总数的1/2

第十八条 费用结算与质量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等次为“优的项目按委托合同约定金额付费,予以适当精神鼓励,并在下一年度竞争性评审中对实施该项目的第三方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考核等次为“良的项目按委托合同约定金额付费;考核等次为“中的项目按委托合同约定金额的90%付费;考核等次为“差的项目退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的酌情付费,付费金额不得超过委托合同约定金额的80%,仍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不予付费,且实施该项目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竞争性评审。

第十九条 质量考核结果报经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向第三方机构反馈或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贵州监管局机关党委委员、机关纪委委员各一人分别担任计分员、复核员,局机关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监督员,全程参加竞争性评审工作,同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在竞争性评审公告中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隐瞒问题、失职失责、恶意串通、泄露保密信息和内部资料等严重问题的,贵州监管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贵州监管局委托的预算绩效评价项目,并视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贵州监管局竞争性评审小组和质量考核小组成员、计分员、复核员、监督员存在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收受贿赂等严重违法情形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本办法执行的“中央预算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单项或批量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如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本办法采用的上述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贵州监管局根据财政部工作部署,确有必要委托高校、科研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项目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其他类型项目(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抽审等)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且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225日起施行。《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关于引导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项目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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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