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通知印发)。
2、《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通知印发)。
二、审核范围
贵州省境内下列交通项目的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用款申请应报我办审核:
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国家计划内干线公路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交通项目。其中,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航电枢纽、重点港口、重点码头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三、用款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 》;
2、用款单位申报资料:
(1)重点项目:《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项目概算(项目第一次请款时),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资料,设备、材料付款汇总资料,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2)一般项目:《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第一次请款时),工程进度资料,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资料。
四、操作规程
1、申请。重点项目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交通专项资金,一般项目原则上每季申请一次。
2、审核。本办根据财政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工程进度、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按照"经办人初审--处室负责人复核--办领导审签"的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用款申请的审核。
3、现场核查。我办根据审核情况,不定期安排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五、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贵州专员办二处
联系电话:0851-6816803 |